关于做好《公告》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

创建时间:2025-01-20

 

关于做好《公告》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

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验机构:

  为贯彻落实有关国家标准,进一步完善产品准入管理要求,现将近期发布的标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调整检验项目

1.新增产品准入检验项目: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》,检验依据标准为:GB 44263-2024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》。按照标准要求,新申请型式批准的电动汽车,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已获得型式批准的电动汽车,自2026年8月1日执行该标准。

2.将GB/T 18487.5-2024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5部分:用于GB/T 20234.3的直流充电系统》、GB/T 27930.2-2024《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动汽车之间的数字通信协议 第2部分:用于GB/T 20234.3的通信协议》列入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检验项目的依据标准,自2024年12月31日起实施。两项标准分别规定了直流充电系统和数字通信协议,是GB/T 20234.3-2023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:直流充电接口》的配套标准,三项标准共同组成电动汽车大功率直流充电技术方案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二、标准实施及整改

1.按照GB30510-2024《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》的要求,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7年7月1日执行该标准。

2.按照GB 17354-2024《乘用车前后端保护装置》的要求,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7年7月1日执行该标准。

3.按照GB 26134-2024《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》的要求,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7年7月1日执行该标准。

4.按照GB 27887-2024《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》的要求,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产品(内置式除外),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;对已获得型式批准的产品(内置式除外),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;对于带有内置式儿童约束系统的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;对于带有内置式儿童约束系统的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

5.按照GB 14166-2024《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》的要求,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1类和N1类车型,该标准6.1.8、6.4.1.2和6.4.1.3的要求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,该标准的其他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2类、M3类、N2类和N3类车型,该标准6.1.8和6.4.1.2的要求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,该标准的其他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。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M类和N类车型,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除6.1.8、6.4.1.2和6.4.1.3的要求之外的其他要求。

6.按照GB 14167-2024《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安装固定点》的要求,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1类车型,该标准4.2.2中i-Size乘坐位置的安装要求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,该标准的其他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2类、M3类和N类车型,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M类和N类车型,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除4.2.2中i-Size乘坐位置的安装要求之外的其他要求。

7.按照GB 4599-2024《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》的要求,新申请型式检验的前雾灯及角灯,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近光灯和远光灯,自2027年1月1日执行该标准。已通过型式检验的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,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新申请型式批准及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

8.按照GB 11564-2024《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》的要求,新申请型式批准的反射装置,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已通过型式批准的反射装置,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

9.按照GB 5920-2024《汽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》的要求,新申请型式批准的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前位灯、后位灯、转向信号灯、示廓灯、驻车灯、昼间行驶灯、后牌照板照明装置、后雾灯、慢行灯、侧标志灯、光信号投射单元等光信号装置及系统,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倒车灯、制动灯,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已获通过型式批准的汽车及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,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

10.按照GB 11566-2024《乘用车外部凸出物》的要求,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8年1月1日执行该标准。

11.按照GB 20182-2024《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》的要求,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8年1月1日执行该标准。

12.按照GB 20997-2024《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》的要求,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,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,自2028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,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

13.按照GB 19578-2024《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》的要求,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。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2028年1月1日执行该标准。

三、检验机构及生产企业要求

相关检验机构应尽快健全完善检验检测能力,做好标准实施准备。车辆生产企业及时组织开展标准的实施和整改工作,合理安排时间进度,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。

 

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

2025年01月20日

新闻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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